湖南省陶城园林有限公司

湖南省陶城园林有限公司与临湘市南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3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陶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华城村。
法定代表人:谭正秋。
被执行人:临湘市南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宏悦家居广场商铺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MA4PHD6J9U。
法定代表人:田秀碧。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陶城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湘市南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临湘市南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9)湘060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临湘市南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0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临湘市南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浒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