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03民初829号
原告:湖南省陶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华城村。
法定代表人:谭正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华,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临湘市南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安街道宏悦家居广场商铺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MA4PHD6J9U
法表代表人:李露。
原告湖南省陶城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城园林公司”)与被告临湘市南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城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陶城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绿化带及苗木损失款人民币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3日,被告名下湘A×××××(湘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云溪云港大道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原告在兴港××路施工种植的绿化带,致使绿化带及苗木受损,造成原告损失57821元。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溪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云溪公司”)进行定损,被告行为致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为28000元。该保险公司根据车辆保险合同将赔偿款转入被告账号,但被告拒绝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
被告南泰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以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3日,被告南泰公司名下湘A×××××(湘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岳阳市××××区云港大道行驶时,撞上原告在兴港××路施工种植的绿化带,致使绿化带及苗木受损。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溪大队出具证明,内容为:2019年03年03日6时许,熊翼翔(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号,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证号:430682198505054439,档案编号:430600282515)驾驶湘F×××××(湘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云溪云港大道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上绿化带,致使绿化带和车辆受损的事故。2019年3月4日,人保财险云溪公司在交强险内预赔被告南泰公司2000元。2019年3月11日,人保财险云溪公司对该事故受损林木定损为28000元。2019年6月12日,人保财险云溪公司将剩余26000元赔偿款支付给被告南泰公司。
另查明,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出具证明,内容为:临湘市南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湘F×××××(湘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湖南××港区××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上绿化带,(施工单位湖南陶城园林有限公司)现已将损坏的绿化苗木全部恢复。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南泰公司员工驾驶车牌号湘F×××××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坏原告种植的林木,人保财险云溪公司对该交通事故定损28000元后,将赔偿款支付给被告南泰公司,现原告将损坏的绿化苗木已修复。原告要求被告南泰公司按人保财险云溪公司确定的损失金额28000元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临湘市南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陶城园林有限公司28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临湘市南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闾 敏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思雨
附:1、上诉费缴纳通知: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93,开户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请在缴款后将缴费凭据传真至岳阳中院立案一庭或QQ邮箱(请备注上诉人姓名及一审案号)。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传真号0730-8840731查询号:0730-8856331QQ邮箱:2786163865qq.com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