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民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