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与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民初168号
原告: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5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