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环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民初1376号
原告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于军环,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鲁108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鲁10民终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2020年9月18日庭审时,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9200元,由原告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