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特325号
申请人: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吉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申请人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9日经乳山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给付申请人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欠款20000元(已付清),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款项98616元,上述款项共计118616元,该款汇至申请人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乳山支行银行卡,卡号为1557××××2904;
二、如申请人***任意一期逾期还款,则原告有权以剩余欠款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其他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9日经乳山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涵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