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环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332号
申请人: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丁冲,董事长。
被申请人:**环,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刘艳蕊,女,1982年2月2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1年4月28日,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文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135万元财产的数额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的执行款[(2021)鲁1083执30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