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1491号
原告: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丁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于军环,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娜娜,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军环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缴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于军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侯现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