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2120号
申请人: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08050852。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907号17栋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5137E。
法定代表人:彭建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7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福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付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