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黔西县路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1执212号
本院依据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20)黔05民终717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黔西县路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黔西县路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措施:1.向黔西县路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黔西县路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黔西县路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黔西县路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黔西县路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黔西县路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黄家银 审判员  张 平
书记员  彭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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