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4560号
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村,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00508050852。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中云(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鹏(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府办公楼6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2565022370E。
法定代表人:王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 江
人民陪审员 王万文
人民陪审员 向云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杰
书 记 员 王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