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508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08050852。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
原告***诉与被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2022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0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颜 娟
书 记 员  张凤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