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晟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3817号
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08050852。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志均,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江云,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晟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柳塘镇淹坝村金沙晶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HYDCC98。
法定代表人:尚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永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一中久铜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57083548J。
法定代表人:石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珊,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安底镇桂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6927280692。
法定代表人:周鲲鹏,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鹏辉,系公司员工。
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晟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永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950元,减半收取计74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世康
人民陪审员  凌 飞
人民陪审员  白朝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吕庭标
书 记 员  石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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