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21132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08050852。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兴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润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