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恢480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2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毕节市中山路大众国际一期4单元13层4号,面积98.7平方米(商品房预售登记证号:××),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中山路大众国际一期4单元13层4号(商品房预售登记证号:××)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及其他有损财产价值的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若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彭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