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5672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男性,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四川省射洪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黔05民终787号判决书,受理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对于登记于被指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56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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