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海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4786号
原告唐山海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南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唐山海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山海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海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海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5,00元,减半收取5,072.50元,由原告唐山海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