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宁夏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执异166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王晓忠,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婷,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任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霞,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韩志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志芳,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梁彩琴(系韩志芳配偶),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在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银川分行)与宁夏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奇公司)、韩志芳、梁彩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冻结银鑫公司账户中200000元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向本院提起异议申请称,请求依法解除对银鑫公司200000元款项的冻结。具体理由如下:案外人挂靠银鑫公司承揽了原州区11个乡镇农村扶贫道路工程1标段工程。截止目前,该项目尚有200000元农民工工资未予支付,该笔款项已由固原市国库中心支付给银鑫公司。该笔款项不属于银鑫公司,且该笔款项原本是案外人用来发放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经法院冻结,导致工资迟迟无法发放,且相关人员已多次向固原市政府讨要,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故案外人请求将该笔款项予以解冻,及时向工人发放,以免造成更大的影响。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称,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银川中院冻结的款项属于银鑫公司所有。案外人与银鑫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另案处理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案外人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933条关于【权利人的判断标准】的规定。被执行人银鑫公司在宁夏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属于银鑫公司所有。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银鑫公司称,案外人系挂靠银鑫公司施工,银鑫公司账户仅作为过桥账户中转资金,涉案款项均系农民工工资。依据国务院有关政策,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精神,农民工工资应当优先发放,故恳请贵院对涉案资金予以解冻,并发放给相应的农民工。
本院查明,申请人中信银行银川分行与被申请人银鑫公司、佳奇公司、韩志芳、梁彩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宁0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佳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借款本金14994036.20元,利息25949.32元,并支付2016年11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本金9994036.20元与50000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如被告佳奇公司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对被告佳奇公司提供的位于西夏区兰州军区给水团农场以东、银西铁路专用线以南银国用(2013)第18157号土地使用权和6000吨沥青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银鑫公司、韩志芳、梁彩琴对原告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经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被告银鑫公司、韩志芳、梁彩琴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佳奇公司追偿。该判决送达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宁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银鑫公司、韩志芳、梁彩琴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银鑫公司、韩志芳、梁彩琴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向佳奇公司追偿。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因佳奇公司、银鑫公司、韩志芳、梁彩琴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0日作出(2017)宁01执5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佳奇公司、银鑫公司、韩志芳、梁彩琴银行存款15326469.52元及2016年11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994036.20元与50000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银川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佳奇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兰州军区给水团农场以东、银西铁路专用线以南银国用(2013)第18157号土地使用权和6000吨沥青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被执行人佳奇公司、银鑫公司、韩志芳、梁彩琴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8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鑫公司宁夏银行东城支行(账号:××××××)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银鑫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宁01执异1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银鑫公司的异议请求。银鑫公司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宁01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银鑫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执异199号异议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与银鑫公司、佳奇公司、韩志芳、梁彩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7)宁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作出(2017)宁01执547号执行裁定,
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鑫公司宁夏银行东城支行(账号:××××××)银行账户,该账户系银鑫公司的基本账户,该账户中的存款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冻结的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本院冻结的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银鑫公司名下,本院对被执行人银鑫公司银行帐户采取冻结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排除执行。综上,案外人***申请解除对银鑫公司200000元款项冻结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雍东华
审判员  徐开前
审判员  李玉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媛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