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三江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诸暨市***道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三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浙0205民初1942号]合同纠纷一案中,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681民诉前调18865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管理人,且本案申请人已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陈荣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