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终1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妻子,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个体,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百业贞元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111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2月2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儿子,男,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大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大庆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百业贞元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庆移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6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之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6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之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因诉讼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严重程序违法。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事实及法律关系主体争议均非常大,一审法院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对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部分直接适用简化方式作出裁定,未依职权依法调取移动公司是否尚欠百业公司、**、**工程款的相关证据,以程序审代替实体审,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起诉的主体包括**的法定继承人***,一审法院不应当以程序性裁定的方式驳回**的起诉,而应当以实体性判决的方式判决由***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时**向法庭提交其与**、**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与**系合伙关系,**未向**支付欠款等事实。移动公司、百业公司、**、**之间以挂靠形式发、承包工程,依法均系违法发包、违法承包,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已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百业公司、移动公司均应成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观点错误。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和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必然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结果。
***辩称:自己并未继承父亲**的遗产,也不应承担其遗留的债务。
百业公司、**、黑龙江移动公司、大庆移动公司均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哈尔滨市百业贞元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工程款(即农民工工资)21.5万元及从2017年1月1日起支付至上述欠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在其对哈尔滨市百业贞元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提供的证据中,其所主张的债权并不是工人工资,而是工程款。**在与**录音中,证明了其向**主张工程款,同时也证明了**是从**处承包的工程。**与**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而向该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主张权利。**所提供的协议及录音中,**并没有认可**所说的工程款,而只是从处理信访的角度进行商谈,但没有达成协议,**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施工的工程是从**手里承包的。**应在证明**拖欠其多少工程款的情况下,向**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本案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与**、百业公司、黑龙江移动公司、大庆移动公司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一审期间提供了其与**、**的通话录音、未签字协议书、微信截图等证据,可以在形式上证明**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尚欠付**工程款,**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系**之子,系**的法定继承人。故**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至于**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百业公司、黑龙江移动公司、大庆移动公司是否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6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之二;
二、指令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