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4民初7797号
原告: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启灶村。
法定代表人:胡建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三桥村后垟王98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远,经理。
原告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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