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3267号
原告: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齐少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保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三桥村后垟王98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5元,由原告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