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4民初357号
原告:仙居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仙居县。
经营者:王明杰,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仙居县国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周志远。
原告仙居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仙居县***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宇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