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仙居县陈玲琴建材经营部与应良辉、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4民初357号

原告:仙居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仙居县。

经营者:王明杰,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仙居县国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周志远。

原告仙居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仙居县***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宇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