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4民初2315号
原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三桥后王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556197566H。
法定代表人:何和连,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精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县恒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官路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684519902M。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精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仙居县恒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