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杭沈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2625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万博华云商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凌起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政钧,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杭沈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江光屯
法定代表人:陈伟,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边勇,系该公司工作员
本院在执行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杭沈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航沈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珠泽
审判员  陈增武
审判员  吴志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