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7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南大街**中央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罗林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州,地址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宁波路万博华云商厦**>
法定代表人:凌起恒。
被执行人凌起恒,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男,苗族,1977年9月28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凌仁灿,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凌仁灿,男,苗族,1964年11月29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在执行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凌起恒、***、凌仁灿、凌仁灿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车辆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0个,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黔0102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智 德
审判员 黄 小 春
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德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