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623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凯里市宁波路万博商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凌起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7)黔26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5570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490元,由被告***、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因***、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5月21日,本院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11月1日,本院将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7)黔26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 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