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667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斌,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二组团丽水苑16号楼3单元611号。

法定代表人:吴雪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雄,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二组团丽水苑16号楼3单元6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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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1548元,余款152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阙 钰

人民陪审员  赵红梅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