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667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斌,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二组团丽水苑16号楼3单元611号。
法定代表人:吴雪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雄,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二组团丽水苑16号楼3单元6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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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1548元,余款152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阙 钰
人民陪审员 赵红梅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