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06执7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执行人: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8号云星·**首府8号楼1单元二十四层24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17371Y。 法定代表人:植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与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406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当事人的申请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执行后,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4,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尚欠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959元、申请执行费1,1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湖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7,365.16元,用于向***支付货款84,000元及利息1,231.16元、案件受理费959元,及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175元。至此,本案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桂0406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