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711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太和区恒通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营盘乡大许村180号。
经营者:王某,男,1971年10月25日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24日生,现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兴业人家5-4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和区恒通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锦州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调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3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693.50元,余款申请人同意放弃,执行费21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