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711民初76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凌海市。
被告:刘某1,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被告刘某1妻子),女,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锦州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兴业人家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059820126R。
法定代表人:刘丽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与被告***、刘某1、锦州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刘某1负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