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和区恒通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711民初1129号
原告:太和区恒通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营盘乡大许村180号。
经营者:王昆,男,1971年10月25日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24日生,现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被告***妻子),女,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锦州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兴业人家5-4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太和区恒通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锦州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费3387元,减半收取1693.5元,由被告***负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