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宇空调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盛宇空调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松原健民肛肠医院建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02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盛宇空调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越天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铁军,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原健民肛肠医院。
法定代表人:姜明辉,院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盛宇空调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健民肛肠医院建工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吉07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7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松原健民肛肠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盛宇空调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96135元。(二)被告松原健民肛肠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盛宇空调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自最后一次给付工程款后计算即2016年2月5日按本金72135元的日0.05%计算违约金至2016年8月底;自2016年9月起按本金96135元的日0.05%计算违约金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被告松原健民肛肠医院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欠款本金96135元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342元,已经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2017)吉07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大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