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辉,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空调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小区****。
法定代表人:越天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空调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5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5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5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实质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求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5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与大***空调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富德(白山)麦矿泉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天然麦饭石泉水建设项目《洁净室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遥林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因此,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驳回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得天
审判员 张林姝
审判员 王淑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