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沧安物资有限公司,安徽春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91民初1148号







案由



租赁纠纷



程序



小额诉讼





立案



2020年3月23日



开庭



2020年4月28日





原告



原告:上海沧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 GNN5K。

法定代表人:李小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春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干汉河镇西宕村小圩组第二商贸街,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41523595712137R。

法定代表人:卜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红,女,1967年4月28日,住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

审理

经过



原告上海沧安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安徽春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朝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春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请





判令二被告:1、共同支付吊篮租金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26.25元(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2019年8月23日,款清息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辩称



被告**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春朝公司辩称:1.沧安公司与其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提交证据显示租赁关系是沧安公司与**,**出具了结算单和欠条;2.涉案合同如认定为租赁合同,涉案沧安公司只是出租方,对本案的欠款只是租金,非工程款,故对其租金应由承租人承担,与其无关。





事实

查明



判决

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春朝公司系肥西县肥光小学校舍与环境改造项目工程承建方。2018年7月春朝公司(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就该项目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开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8月20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费用、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费按2%收取,一次性付清。**就项目施工向春朝公司签署了履约承诺书。2018年8月26日,沧安公司与**签订了《吊篮租金结算单》,项目名称为肥西县肥光小学外墙工程,进场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至8月26日,吊篮19台租金45元|台天,使用30天,租金、安装费、拆除费用合计37040元,已付10000元。2018年8月26日,**出具《欠条》,尚欠吊篮租金27000元,还款日期2018年12月6日。

本院认为:根据沧安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吊篮使用于肥西县肥光小学项目工程,春朝公司为承建方。虽然春朝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但系其双方之间内部约定,不应对抗案外人,故应当认定沧安公司与春朝公司存在事实租赁关系。沧安公司要求春朝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沧安公司主张利息损失,系因春朝公司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本院亦予以支持。对沧安公司要求**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

主文



一、被告安徽春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沧安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以2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沧安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

履行

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费用

负担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249元,由被告安徽春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生效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赵 晨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赵 玉 琦













本案

适用

法律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