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惠水人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惠水人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81民初39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惠水人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马德超主持调解后,原告贵州惠水人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8969元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惠水人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惠水人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杨
法官助理杨丹 书记员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