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1民初2048号
原告:四川岷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高雄路一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303E5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金恒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18号附10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225471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岷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恒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岷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岷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岷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93元,由原告四川岷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