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宇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贵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民古精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航宇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6901号
原告:北京贵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西黄垡村委会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民古精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177号9栋2楼2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航宇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68-190号18-1-10-4。
法定代表人:邱中文
原告北京贵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民古精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航宇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贵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北京贵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贵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