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宇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美特五金建材经营部、四川航宇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765号
原告: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万富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以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美特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
经营者:***,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告:四川航宇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中文。
原告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美特五金建材经营部、四川航宇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告知原告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711元,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