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昝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3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山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金堂县三中园区三横道金穗花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堂县高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山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源公司)、原审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谢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