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02民初1691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荧屏花园B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丁坤,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93年,住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男,生于1982年,住巴中市恩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自行协商了余款的履行期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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