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书兰诉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巴州民管字第02号
原告***,女,生于1971年,汉族,居民,户籍地为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男,(系***之子),生于1992年,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中市巴州。
原告**,女,(系***之女),生于1997年,学生,户籍地为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女,(系死者***之母,原告***之翁母,原告***、**之祖母),住址同上。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1年,汉族,初中文化,劳务承包人,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2015年1月12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即申请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而不是在巴中市巴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的法律关系为物件损害的侵权责任,该案侵权地即***死亡地为巴中市巴州区的杨家沟大桥,侵权行为发生在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认为,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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