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何家名、***、***、***、***诉被告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公路养护管理段、巴中市巴州区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02民初341号
原告:何家名,男,生于201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理人:***,男,生于195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理人:***,女,生于196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男,生于195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女,生于196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马军臣,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生于196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女,生于196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公路养护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谯江,该段段长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周进,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名、***、***、***、***诉被告四川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公路养护管理段、巴中市巴州区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家名、***、***、***、***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家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家名、***、***、***、***负担。
审判员  肖黎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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