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2285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3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成都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推进事务中心),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经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街8号1栋4层4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成都经开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反诉合并审理。审理中,根据本诉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本诉被告参加诉讼。本诉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原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元,由反诉原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