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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诉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第三人成都经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2345号
原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庆云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海培。
被告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法定代表人**,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邹雪,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经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席草田街5号。
法定代表人***,成都经开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第三人成都经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96元,由原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苏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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