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7887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标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3105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0633417693。
法定代表人:吴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彭健恒,均系广东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科创园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86977524U。
法定代表人:姬传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标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标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32元减半收取1921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标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文远
审判员 万 方
审判员 刘巧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