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319号
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罗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莉,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div>
法定代表人:莫绪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燕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