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5254号
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57317W。
法定代表人:罗科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昌锦瑞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小庙乡鲁溪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6U3J5T81H。
法定代表人:陶永红
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锦瑞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7.00元,减半收取计2353.50元,由原告四川高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晓 方
审 判 员 阿苏 嘉佳
审 判 员 刘 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吉火依则木
书 记 员 宋 亮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