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72执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新金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马之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新金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新金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其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轮流冻结或查封,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