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武海法商字第01140号
原告: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八户佃村。组织机构代码:75703358-4。
法定代表人:江永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大荣,男,汉族,1961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远正,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第16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0423-0。
法定代表人:马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东,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代理人:袁能贵,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森公司)因与被告重庆金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航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管辖区域,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由审判员龚文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玉成、孔令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森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大荣、周远正,被告金航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东、袁能贵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均同意在本院组织下进行调解,截至2014年9月15日,终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森公司诉称:2007年9月,金航公司因需建造六艘3000T级碳钢化学危险品运输船舶,要求江森公司予以建造。金航公司为运送船舶建造物资、设施及工作方便,且在江森公司因无船台建造的情况下,金航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至17日到江森公司场地和秭归郑鑫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鑫公司)实地考察,并经中国船级社宜昌分社核准后,确定江森公司可在郑鑫公司所在地建造船舶。随后,江森公司与郑鑫公司达成船台场地租赁协议。200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3000T级散装化学品运输船舶来料加工建造合同》,约定金航公司提供建船图纸、材料及建造费用,江森公司进行加工建造,周期为210天交付三船,建造期间为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29日,总费用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78万元(2007年11月6日,金航公司协议增加15万元,2008年10月13日协议增加120万元,总计应为513万元,而金航公司实付480万元,尚欠32.9万元未付)。
2008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因金航公司逾期提供图纸、建船材料和建造款,造成江森公司停工待料,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金航公司补偿120万元。2009年3月23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对提供图纸、造船材料、工程进度进行了约定。2009年8月8日,双方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约定:金航公司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建船款,其中神州2018轮在交验合格后支付20万元,神州2016、2019轮在交验合格后支付70万元,辅料材料款10万元,共计支付100万元,其余款项按原合同据实结算。但此后,金航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图纸、设备,建造款亦未及时支付。2010年7月5日,双方就三艘船舶尾期工程施工进度付款制定计划表,但最终建造款未按协议支付。
金航公司未按约提供图纸、设备、物资、资金,并屡次增加和变更造船项目约百个。其中提供图纸、造船物资的时间跨度长达4年,且有些不符合船检要求。以上情况致使江森公司无法完成金航公司反复变化的造船要求。2012年1月,江森公司多次向金航公司提供三艘船舶的结算资料,要求进行审核,但其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至今未进行结算。
综上,因金航公司违约,给江森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江森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金航公司:1、立即给付神州2016、神州2018、神州2019三艘船舶的新增、变更、返工项目产生的造船款及合同内尚欠工程款32.9万元,共计450万元;2、因逾期给付图纸、材料、造船款造成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船台、场地、办公用房超期租赁费用及水电耗费2862300元(每日每船台700元,超期时间为2008年5月30日至2012年2月23日,700元/天×3艘×1363天);3、支付违约金25万元(保留追究金航公司逾期提交图纸、材料、资金给江森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4、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金航公司辩称:1、涉案三艘船舶不存在新增项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造船款为包干价,一切建造费用应由江森公司负担。2、金航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立即与其他公司联系购买所需材料,约定送货地点为江森公司;金航公司付款系根据江森公司的施工进度;金航公司自行派驻相关人员,协助江森公司完成造船工作,金航公司未违反合同约定。3、超期船台租用、水电等费用,系因江森公司无合格造船资质,补办相关证件及转委托造船而产生,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法院应驳回江森公司诉请,且因江森公司无相应造船资质和技术人员,造成涉案船舶建成后经大量整改,仍然只能装载三类化工产品,不能装载一类化工产品,金航公司要依法追究江森公司的责任。
江森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造船资质证。证明:原告造船主体资格。
证据3、法定代表人证书。证明:原告负责人主体资格。
证据4、管辖异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对原本诉原告提出管辖异议。
证据5、法院管辖裁定书两份。证明:原告诉讼管辖异议申请成立。
证据6、船舶建造租赁场地协议。证明:延期租赁场地五年为被告建船。
证据7至12、船舶建造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会议纪要。证明:原告为被告建船的依据。
证据13、对账明细表。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证据14、金航船务公司营业执照,证明金航船务公司为马之林独资公司。
证据15、金航公司与新金航公司船舶移交协议(B4-137)。证明:神州2016、2018、2019船舶2011年12月25日由金航移交给新金航。
证据16、新金航船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2011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
证据17、新金航船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证明: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急转为9988万元。
证据18、新金航船务有限公司股本变更对照表。证明该公司由马之林、马涛、马杰和金航公司成立。
第二组证据:证据1、防火控制图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四年,原同名图纸作废。
证据2、电器送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四年。
证据3、助航设备系统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四年。
证据4、废弃燃油布置图修改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四年。
证据5、助航设备系统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四年。
证据6、图纸设计变更函。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三年。
证据7、液货仓加热关系图。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三年。
证据8、废弃燃油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三年。
证据9、轮机送审设计变更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三年。
证据10、蒸汽阀改手动阀送审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三年。
证据11、液货仓加热管系统图、原理图送审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三年。
证据12、轮机、锅炉灭火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三年。
证据13、轮机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三年。
证据14、废弃燃油锅炉及排气管系统图送审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三年。
证据15、电气设计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三年。
证据16、扭转振动计算书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两年。
证据17、电气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两年。
证据18、燃油废气锅炉安装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两年。
证据19、电气设计、设备、负荷、系统、主机遥控、驾驶台、火宅报警送审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两年。
证据20、救生艇、燃油废气锅炉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两年。
证据21、锅炉间C02灭火系统、机舱布置、重油蒸汽加热系统、液货舱加热系统、C02灭火站及管系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两年。
证据22、轮机、锅炉燃油、C02灭火站、液货舱加热系统、液货舱加热原理图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两年。
证据23、电气、艉轴、广播设备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两年。
证据24、轮机、机舱、废气锅炉、液货舱、液货加热系统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两年。
证据25、电气送审、设计、设备、电力二次系统、灭火泵、液货舱加热系统、燃油锅炉、照明、空调等图纸送审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两年。
证据26、轮机、机舱、锚机、液货舱、重油蒸汽加热、净水等送审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两年。
证据27、补充图纸、增补货品、总布置、锚设备布置等审图意见书。证明:延期交付图纸两年。
以上证据为船检部门对金航公司超过合同建船期限二至四年提供图纸的审图意见(延期供图时间2009年3月至2011年6月),证明金航公司签订合同时提供给江森公司的图纸都是不合格的,之后金航公司重新提供审图意见书,要求对金航公司以前的图纸重新进行变更。
第三组证据:证据1、交接清单—建船钢板。
证据2、交接清单—建船钢板、无缝管。
证据3、交接清单—建船钢板、角钢。
证据4、交接清单—角建船钢板、角钢。
证据5、交接清单—建船钢板、角钢、平板、圆钢、花纹钢。
证据6、交接清单—建船钢板。
证据7、交接清单—建船钢板。
证据8、交接清单—建船钢板。
证据9、交接清单—建船钢板。
证据10、交接清单—建船钢板、角钢。
证据11、交接清单—角钢。
证据12、交接清单—角钢。
证据13、交接清单—角钢。
证据14、交接清单—角钢、圆钢、工字钢、焊管。
证据15、交接清单—无缝管。
证据16、交接清单—加热弯头、吸头加热盘管。
证据17、交接清单—钢板无缝管。
证据18、交接清单—无缝管。
证据19、交接清单—无缝管。
证据20、交接清单—无缝管。
证据21、交接清单—无缝钢管。
证据22、交接清单—弯头、热盘管。
证据23、交接清单—钢材、无缝管。
证据24、交接清单—扁钢。
证据25、交接清单—镀锌管。
证据26、交接清单—无缝管。
证据27、交接清单—钢管。
证据28、交接清单—角钢、焊管。
证据29、交接清单—钢材。
证据30、交接清单—盘管、U型管。
证据31、交接清单—无缝管。
证据32、交接清单—角钢。
证据33、交接清单—船用钢板、不等边角钢。
证据34、交接清单—焊管、角钢、扁钢、钢管。
证据35、交接清单—无缝管。
证据36、交接清单—镀锌管、角钢。
证据37、交接清单—锌管、角钢、焊管。
证据38、交接清单—无缝管。
证据39、交接清单—泡沫泵弯管。
证据40、交接清单—无缝管。
证据41、交接清单—无缝钢管。
证据42、交接清单—角钢、圆钢。
证据43、交接清单—白铁皮。
证据44、交接清单—角铁、镀锌管、无缝钢管。
以上证据内容为金航公司超合同建船期限二至三年提供建造船体的钢材(延期供货时间2008年6月至2010年底)。证明金航公司延期交付造船材料。
第四组证据:金航公司超过合同建船期限二至四年提供的建船设备(延期供货时间2009年4月至2011年11月)。证据份数121份。证明金航公司延期交付造船设备,且很多材料不合规格,江森公司撤换、新增、变更项目的依据。
第五组证据:证据1、船舶建造开工前船检通知单。证明:船检核准神州2016船舶开工建造时间。
证据2、船舶建造开工前船检通知单。证明:船检核准神州2018船舶开工建造时间。
证据3、船舶建造开工前船检通知单。证明:船检核准神州2019船舶开工建造时间。
证据4、船检整改通知。证明:金航公司提供的板材及构件无任何CCS标记,要求停工待查澄清后方可施工。
证据5、船检整改通知。证明:金航公司泵仓照明与风机连锁设计有误。
证据6、船检整改通知。证明:要求金航公司更换柴油机报警装置。
证据7、船检整改通知。证明:因金航公司购置的吸入止回阀锈蚀系钢质和铁质要求更换为铜质。
证据8、船检部门验船师周兴无对金航公司提供的图纸、设备要求整改的项目统计表。证明船检部门验船师周兴无对金航公司提供的图纸、设备要求整改的项目。
以上证据内容为船检部门发给江森公司的建船开工令,对金航公司延期提供的建船图纸、材料、设备不合格的整改意见。
第六组证据:证据1、船体板材误差撤换报告。证明:船体板材存在误差。
证据2、金航公司监造组陈朝华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差联轴节螺帽、平键、舵轴承、钢板、滤器、闸阀、无缝管、探测仪等建船设备。
证据3、金航公司监造组杨正春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船舶首甲板增加项目。
证据4、金航公司监造组陈朝华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边舱增加下舱扶梯。
证据5、金航公司监造组杨正春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三艘船舶定名为神州2016、2018、2019。
证据6、金航公司监造组陈朝华、杨正春编制的监造检测周报。证明:无缝管、锚机、锚链、生化处理装置、主机连接器、驾控台、监造等设备均未到位,催促设备、图纸、物资尽快到位。
证据7、金航公司监造组陈朝华、杨正春编制的监造检测周报。证明:波纹管、注入头、透气头等设备未到位。
证据8、金航公司监造组杨正春的通知。证明:因图纸修改,增加驾驶室后壁向后移动一档的项目。
证据9、金航公司监造组陈朝华、杨正春编制的监造检测周报。证明:要求金航公司修改图纸、差缺的设备尽快到位。
证据10、金航公司监造组杨正春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新增、变更船员甲板、驾驶甲板,吊艇架位置加强。
证据11、金航公司监造组杨正春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集控室灯具改装。
证据12、金航公司监造组陈朝华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变更设计、更换消防泵。
证据13、金航公司监造组杨正春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新增机舱后壁门。
证据14、金航公司监造组陈朝华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消防泵不合格,更换消防泵。
证据15、金航公司监造组杨廷辅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因设备变更,消防泵、泡沫泵、电缆及起动控制箱按设计变更。
证据16、重庆市西海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公司”)给金航公司监造组传真。证明:建船设备更换说明。
证据17、金航公司监造组杨正春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要求增加防火设备。
证据18、金航公司监造组杨廷辅设计失误通知。证明:因设计失误,更换三艘船泵舱风机。
证据19、金航公司监造组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雷达设备厂家变更,更换雷达。
证据20、金航公司监造组陈朝华工程接洽联系单。证明:因设计、设备原因更换12台冷却器、42只透气头。
证据21、西海公司传真。证明:变更电气设备的报告。
证据22、重庆西海船舶技术公司技术变更函。证明:新增甲板操纵装置、液货残液收集至液货舱及××、取消传动杆支架座的报告。
证据23、金航公司监造组杨廷辅通知。证明:电气部分增减。
证据24、金航公司监造组杨正春通知。证明:神州2018新增、修改项目通知。
以上证据为金航公司向江森公司出具的延期提供图纸、设备、资金、增加造船项目的函件。
第七组证据:证据1、驻宜昌茅坪江森船厂监造专题报告(金航公司船舶建造现场总负责人杨正春)证明:金航公司图纸、设备未到位拖延工期。
证据2、3000T危化船0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金航公司船舶建造现场总负责人杨正春)。证明:金航公司图纸、设备未到位拖延工期。
以上证据为金航公司驻江森公司监造负责人自述,金航公司增加建船项目、超过合同期限仍无法提供造船图纸、材料、设备及拖欠工程款的报告。证明:金航公司图纸、设备未到位拖延工期。
第八组证据:神州2016、2018、2019号船舶证书。证明三艘船舶都是合格的,适航、载重、防污、航行、装载危化品都是符合规定的。
第九组证据:证据1、传真件。证明:2010年2月25日金航建船总监要求江森严格按新图增加、变更、返工造船项目。
证据2、金航建船修改清单。证明:按金航公司要求增加、变更、返工造船项目。
证据3、轮机技改图。证明:2009年2月金航公司要求按新图大量增加、变更、返工轮机部分各种项目。
证据4、通知书。证明:金航建船总监杨正春要求增加项目。
证据5、任职通知书。证明:项目主管陈朝华,监造组长杨正春、李成明负责船体监造,杨廷辅负责电器监造,许正东负责轮机监造的任职传真。
证据6、金航造假函。证明:金航与新金航系两个独立法人企业,新金航以传真向江森船厂谎称是一个法人,只是变更名称,启用新金航公章。
证据7、船舶检验证。证明:神州2016的船舶经营权、所有权归新金航公司,金航公司无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十组证据:证据1、资信真实的函。证明:资信情况。
证据2、省科委文件。证明:江森公司造船资信。
证据3、专函(传真)。证明:江森公司造船资信。
证据4、信函(传真)。证明:江森公司造船资信。
证据5、信函(传真)。证明:要求金航公司及时提供图纸材料。
证据6、水运批复文件。证明:金航公司运力。
证据7、追加建造费函。证明:金航公司追加提供图纸、材料,要求增加费用。
证据8、传真函。证明:要求金航公司尽快提供材料、图纸。
证据9、传真件。证明:要求金航公司尽快提供材料、图纸。
证据10、传真函。证明:由于金航延期提供图纸、材料,造成工期延误。
证据11、工程函。证明:联系情况。
证据12、工程联系单。证明:江森公司要求金航公司尽快购买建船物资。
第十一组证据:金航公司系列危化船承建方价格估算表。证明:江森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十二组证据:西海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船舶系金航公司委托重庆西海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
第十三组证据:1、神州系列船舶建造项目增补评估报告,2、重庆工商局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3、金航公司支付黄柏公司船舶建造新增项目款项《担保函》,4、交船协议,5、神州2029轮船舶交接笔录,6、移交清单三份,7、神州2029轮船舶证书一套。证明神州2029轮增补项目评估情况。
金航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证据2中涉及到的造船资质,江森公司2010年才取得。对第二组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亦证明金航公司按建造进度将钢材送达江森船厂。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组证据的产品证书不能反映金航公司提交的设备不合格,且金航公司提供的设备系按照江森要求的进度提交;出现返工系因江森公司无相应的技术人员导致生产出现问题。对第五组证据中证据1、2、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船舶的编号不符,标注的是神舟2010、2011、2012,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5、6、7、8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无关联性。对第六组证据中为原件的第8、18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他复印本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上面写的笔迹与签名不一致,且签名只写了一个“杨”。对第八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三艘船舶证书都是临时性的,船舶是否合格应当由船级社、海事局后期试运行为准。对第九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2010年出现该图纸是因为2009年化危船标准进行了更改,如果江森公司按期完工,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对第十组证据中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金航公司未收到,且资质应由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书;证据2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不能证明江森公司具备建造87米化危船的资格;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能必然证明江森公司资质符合规定;证据4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仅系邓大荣单方面说法;证据5系江森公司单方面意见,未向金航公司送达,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金公司航运力是在有效期之内,符合相关规定;证据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金航公司未收到,也不能达到江森公司的证明目的,这仅是江森公司单方面意见;证据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0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1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被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1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于第十一组证据:
船体部分:1图纸真实性不予认可,虽然从船舶检验中心复制出来,但之后江森公司自行在上面做了添加和修改,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船体部分收尾完善清单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序号2、3、4、5、6证据包括图纸、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未看到新增项目清单。序号7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序号8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序号9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10草图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11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船方意见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验船师的意见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12图纸、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13图纸、工程接洽单复印件、照片不予认可。中14图纸真实性不予认可,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15图纸真实性不予认可。工程接洽单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16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17图纸真实性不予认可。船东通知真实性予以认可。序号18图纸真实性不予认可,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19工程接洽单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20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21没有对应证据。序号22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23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24图纸真实性予以认可,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25不认可。序号26不认可。序号27、28、29没有对应证据。序号30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31、32、33无相应证据。序号34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35、36无对应证据。序号37工程接洽单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图纸、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38图纸真实性认可,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39工程接洽单为复印件,不认可。序号40图纸不认可,工程清单复印件不认可,照片不认可。序号41图纸真实性不予认可。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42复印件,不认可。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43图纸真实性予以认可。序号44工程清单复印件不予认可,照片不予认可。序号45图纸不认可。新规不认可。序号46图纸不认可。序号47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48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49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50、51、52真实性不予认可。序号53没有对应证据。序号54、55、56、57图纸不认可,照片不认可。
轮机部分:所有图纸真实性都不认可,照片真实性不认可。工程接洽单均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电气部分:证据均为照片,真实性均不认可。图纸真实性均不认可。
对第十二组证据,认可涉案船舶的设计单位。
对第十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均系金航公司与黄柏公司之间的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中的评估报告不予认可。
综合质证意见:从江森公司所提交的所有图纸,明显显示图纸送审时间为2006年5月,批准时间为2007年5月15日,且船舶检验中心的所有图纸均没有更改。江森公司提供的图纸上的更改系江森公司单方行为。故金航公司提交图纸是按合同约定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且没有所谓的增减项目。江森公司所主张的增减项目应当经船级社作出认定,否则其单方所谓的增减均不构成履行合同的增减项。同时,双方约定为包干价,金航公司没有义务再向江森公司支付任何合同之外的费用。
本院认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金航公司虽对证据6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江森公司举示了原件,金航公司无相反证据反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金航公司对该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第二、三、四、五、八、九组证据,因金航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第六组证据中的第8、18份证据,金航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其他证据因系复印件,且金航公司不予认可,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第七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为金航公司的意见,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第十组证据,金航公司认可证据3、6、11的真实性,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其他证据,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十一组证据为江森公司根据造船过程中新增变更返工的情况,自行估算的造船价款,对于新增变更返工的项目因与原件核对无异,予以确认,对造船价款,不予认可。第十二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船舶的设计单位为重庆西海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三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可。
金航公司为反驳江森公司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3000t级散装化学危险品运输船舶来料加工建造合同,2、3000t级散装化学危险品运输船舶施工技术协议书,3、3000t级油化船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文件,4、2008年10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两份,5、2009年3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6、2009年8月8日会议纪要。证明:金航公司委托江森公司建造的神舟2016、2018、2019号轮的基本情况、双方权利义务、具体技术工艺要求、建造工期、交船时间、船舶建造款总额、支付方式及逾期交船的违约责任。
第二组证据:1、购货传真、合同一组,2、神州2016轮船建尾期工程施工进度付款计划表、原告神州2018轮交验付款计划表、神州2019轮建尾期工程施工进度付款计划表、《3000t级散装化学危险品运输船舶来料加工合同》建造合同款支付明细对账表。证明:从2008年初起,金航公司为保证船舶的建造进度,从第三方处采购了造船所需的各种型材和设备,并由厂家直接运送到江森公司指定场地;金航公司按照江森公司造船进度支付了造船款4801000元,且支付的款项已经超过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金额。
第三组证据:1、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2套,2、2008年3月7日致江森公司的函,3、2008年12月1日致江森公司的传真,4、2009年2月5日致江森公司的传真,5、2009年12月6日致江森公司邓大荣、黄正文总经理专函及天天快递运单,6、2010年6月17日紧急函告,7、2010年9月6日关于敦促加强施工管理、尽快完工交船的函及申通快递详情单2份,8、2011年8月4日关于敦促加快解决船舶建造交检存在相关问题的紧急专函及申通快递详情单,9、2011年8月4日关于催促立即解决船舶建造完工交检的紧急专函及申通快递详情单6份,10、2011年12月29日关于催促尽快交付新造三艘化危船的紧急专函及EMS特快专递单两张,11、关于交接船事宜的函,12、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关于要求立即交付定作船舶的函及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单,13、江森船厂造船现场照片及视频一组,14、船舶交接证明书三份,15、交船协议书,16、2012年11月15日CCS验船师所发《“神州2018”发现问题的落实意见》,17、“神州2018”年度检验发现的问题,18、《关于催促来人就新建船舶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和费用确认的函》及申通快递详情单,19、船舶缺陷整改修理合同以及修理清单各一套,20、船籍国监督报告两份。证明:1、江森公司不具备建造与金航公司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的化危船的建造资质。2、江森公司在与金航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单后将船舶建造任务转给秭归县郑鑫船务有限公司完成,而且郑鑫船务有限公司也不具备建造合同约定船舶的资质。3、涉诉三艘船舶在建造过程中,江森公司和郑鑫船务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工艺要求、工期要求等配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建造工期一直拖延。4、涉诉船舶在长期拖延工期建造完毕后,江森船务公司也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金航公司交付船舶。5、涉诉三艘船舶在交付给金航公司后,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被重庆CCS检查后责令进行整改,金航公司就此向江森公司发函,要求江森公司进行整改。6、在江森公司不予整改涉诉船舶的情况下,金航公司委托第三人对涉诉船舶进行整改修理。
第四组证据:证据1、3000T化危船建造工资统计表,2、工资发放表及银行付款凭证,3、金航公司组织人员现场施工照片一组,4、神州2002船籍证书资料一套,5、2009年至2012年神州2001、2002、2005号船舶收入统计表及收入明细表,6、神州2002船舶2011年期间运单及发票,7、武汉海事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付款审批表、银行支付凭证以及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委托合同、付款审批表、转账支票。证明:江森公司的违约行为给金航公司造成巨大损失:1、因江森公司技术人员缺乏,金航公司向涉诉船舶建造现场派驻技术人员协助完成船舶建造工程,为此金航公司支付了本应由江森公司承担的建造技术人员差旅费、人工工资等费用2364122元;2、江森公司延期向金航公司交付涉诉船舶,导致金航公司船舶的营运损失,参照与涉诉船舶相同吨位的神州2002轮航次平均收入626873元(平均每月一航次)计算,神州2018船舶从200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2年2月24日,营运损失金额为626873元×32个月×1艘=20059936元,神州2016、2019船舶从200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12年9月28日,营运损失金额为626873元×37个航次×2艘=46388602元,共计66448538元;3、因江森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金航公司通过诉讼解决,预交诉讼费113294元,同时为了减少损失,在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保函的前提下,江森公司交付涉诉船舶,金航公司为此支付担保费80000元。
江森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1,因非江森公司签订,不予认可;对证据2中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金航公司没有按付款计划表付款。对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2至证据12真实性均有异议,江森公司没有收到上述函件,且函件的内容不真实;证据13照片和视频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1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交船的时间也不正确;对证据1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6、17系金航公司单方制作的,不予认可;对证据1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江森公司未收到该材料;对证据1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江森公司未收到这份材料,且是新金航和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证据20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船上出现的问题与江森公司无关,且载明的是新金航公司,与金航公司无关。对第四组证据中的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关;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4与本案无关;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第一组证据,江森公司认可其真实性,第二组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江森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该两组证据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三组中证据1,江森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2至12的函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可以确认金航公司曾多次发函要求解决船舶建造中的问题;证据13不能充分证明系涉案船舶建造现场照片,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14为复印件,江森公司不认可,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15与原件核对无异,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16、17、18、19相互佐证了涉案船舶在交付后进行修理的事实;证据20无原件核对,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组证据能够证明金航公司为促进涉案船舶建设,派人到船厂进行监工或施工,但不能充分证明为此支付的款项金额;其他非涉案船舶的营运收入情况,不能充分证明涉案船舶的合理收入。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20日,金航公司与江森公司签订了《3000T级散装化学品运输船舶来料加工建造合同》。该合同约定:1、江森公司共建造一级化学危险品船共三艘,开工时间为2007年10月25日至2008年5月29日,建造周期为210天交三艘船。2、金航公司提供该船经CCS审图部门审核合格,并根据审图意见进行完善后的施工图纸给江森公司进行施工。3、若因江森公司原因不能按期交船,则由江森公司支付给金航公司五千元\天的延误生产经营损失;若因金航公司资金和材料及机电设备原因不能按时到位而影响工期,则由金航公司支付江森公司误工费五千元\天,双方都按实际延续天数计算。4、单艘船来料加工建造费为126万元\艘,共计378万元。此价为单船一切施工项目及一切辅料和水、电、气、焊条、油漆等在内的一切施工建造项目完工后经船检检验合格后交船前的一切施工项目的全部工程包干价,不含CCS船检费。5、金航公司提供船检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纸3套给江森公司,供施工、检验和生产、技术使用。如因质量问题而致使船舶在营运中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江森公司承担直接经济损失。6、双方必须按合同及技术协议和施工计划监督协议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承担其合同总额5%的经济责任。7、金航公司监造人员对影响工期进度、质量、安全及建造中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江森公司在《规范》范围内及船检验船师的要求范围内进行整改、返工。8、江森公司必须按2002年《钢质内河船舶的入级与建造规范》,2004年《钢质船舶的入级与建造规范修改报告》和2005年《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及其他技术规范要求和船检验船师所提出的所有要求以及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进行施工。9、船舶建造完工经船检检验合格之后,江森公司要做好船舶设备清理检验核对无误之后按移交清单逐一交接,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条件,做好全船清洁之后在江森公司厂区内交予金航公司。10、船舶出厂后,江森公司必须跟踪服务,质保期为1年。同日,双方签订了《3000吨级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建造施工技术协议书》。江森公司向金航公司提交了《2000吨级油化船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文件》,反映涉案船舶在秭归郑鑫船务有限公司场地进行施工建造。
2007年11月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金航公司向江森公司支付15万元的船舶施工建造管理费,其中船舶全部开工后付5万元,船舶全部下水后付5万元,船舶检验合格后付5万元。
在涉案船舶建造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船进度未达预期。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08年10月13日签订2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1、金航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向江森公司支付120万元,作为船舶完工交船前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停工及物价上涨等的全部补偿,且该款与原合同约定的造船单价无关。2、对于因江森公司《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等种种原因中途停工造船的损失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3、涉案船舶的建造完工日期为2008年10月13日至2009年3月31日前,由江森公司负责建造完工出厂,将船舶交予金航公司。4、其他条款按原合同约定不变。
2009年3月2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1、江森公司务必在2009年3月30日前组织足额船、机、电施工人员及时到位,并立即将涉案船舶建造的各工种全面复工。2、江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金航公司提供的武汉CCS审图中心退审的所有图纸及各项审核意见书进行施工,并满足船检规范的要求,严格制定各种计划、召开协调调度会议等,督促落实各项决定。3、江森公司保证神州2018轮于2009年4月20日下水,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完工并检验合格,交予金航公司;神州2016轮、神州2019轮于2009年8月30日前全部完工并检验合格,交予金航公司。4、金航公司根据江森公司的实际施工进度、施工人数和完全履行意思约定等情况,于每月上旬先行垫付江森公司施工人员上月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2500元),兑现不低于20万元作为工程进度款;其余工程进度款按实际进度另行审核支付。5、金航公司负责于2009年4月中旬向江森公司船建现场提供三船套还没到位的部分设备全部到位。
2009年8月8日,双方签署《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如下:1、江森公司郑鑫船厂负责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神州2018轮CCS检验工作,并完全交船于金航公司。2、江森公司于2009年8月9日至2009年8月16日完成神州2016、2019轮船体基线过程并交CCS检验合格,于2009年9月10日前完成尾轴线基线及轴舵系安装等水线以下全部工程并交CCS检验合格后船舶完全漂墩下水,并于2009年10月30日交CCS检验合格后完全交船于金航公司。3、金航公司负责保证神州2016、2018、2019轮船检现场所需物资及零星设施设备供应工作,确保施工的正常所需,不得影响施工。金航公司船建所需设备除两台锚机、三船锚链已在发货途中外,其余设备已全部到场,另其船建所需零星物件已指定供货商供货,但施工方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
为了建造上述三艘船舶,金航公司于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7月6日先后与泰兴市恒兴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潍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华林电子器材服务部等等多家企业签订了《工矿品买卖合同》,购买建造船舶所需材料,并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宜昌茅坪江森船务公司、宜昌茅坪郑鑫船厂或宜昌黄柏船厂。
2011年10月18日,中国船级社宜昌国内船舶检验中心经建造检验,颁发了神州2018轮临时《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等证书。2011年12月19日,中国船级社宜昌国内船舶检验中心经建造检验,颁发了神州2016轮、神州2019轮的上述临时证书。
2012年2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交船协议》,约定:1、双方应在原合同条款框架内于2012年2月18日之内办理完善交接船舶完工出厂资料及船检证书等和付款结算手续。2、双方定于2012年2月20日至2月25日内,江森公司将二艘化危船籍三艘船舶的船检证书正副本和三艘船舶的所有船检资料一并交给金航公司,交船地点为秭归县茅坪郑鑫船务有限公司造船厂现场。3、原合同总价为378万元,至2012年2月15日,金航公司已付442.18万元,按照合同总共约定尚有55.82万元未支付。本协议签订后,在双方完善交船手续和交船当日,金航公司在现场向江森公司支付36.92万元,剩余5%的尾款,即18.9万元,在船舶自回重庆港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蒸舱、试装合格无质量问题后,金航公司最后支付所有船舶建造款。4、江森公司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提出原合同之外的增补项目,需在交船后10日内拟定《船舶建造新增项目明细报告》,经双方审核、专业机构核定后确定。5、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营运收入,人员往来工资、差旅费用、资金利息等全部费用)。2012年2月24日,江森公司向金航公司实际交付了神州2018轮、神州2019轮。
在船舶建造期间,因江森公司技术人员或施工人员不足,金航公司派人协助江森公司进行了船舶建造。
截止2012年6月21日,双方确认金航公司向江森公司支付款项共计4801000元。
2012年9月21日,重庆渝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为金航公司因申请江森公司交付其留置的金航公司所属神州2016轮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的费用,承担限额为8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同年9月26日,金航公司与江森公司及重庆新金航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航公司)签订《神州2016轮交付协议》,约定:1、金航公司自愿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责任限额为800万元的保证担保,江森公司同意以该担保作为向金航公司交付神州2016轮的条件,担保函原件交本院留存。2、三方共同确认,作为江森公司放船的条件,新金航公司承诺,对金航公司与江森公司之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最终处理时确定的金航公司应向江森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神州2016轮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交接,在规定期限内,金航公司不接船或江森公司不交船将向对方承担200万元的违约责任。4、神州2016轮的交付,包括该轮相关证书材料及建造涉案三轮的剩余材料。2012年9月28日,江森公司向金航公司实际交付了神州2016轮。
另查明:
为建造船舶,江森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与郑鑫公司签订《船舶建造租赁场地协议》,约定江森公司租用郑鑫公司船台、水电设施及房屋,租赁期限为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5月30日止,每日租赁费2100元,若江森公司逾期占用设施,还需向郑鑫公司支付违约金700元/天。
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金航公司向江森公司提供了由西海公司设计并经中国船级社武汉审图中心审核的造船图纸。在涉案船舶建造过程中,2005年《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经中国船级社修改后,发布了新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并定于2009年1月1日生效。由于规范变更等诸多因素,2009年3月至2011年6月,西海公司先后多次将船舶图纸送中国船级社武汉审图中心进行审核,武汉审图中心对送审的图纸逐一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图意见书,对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予以审批,对设计不合理的不予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调整后的图纸重新报批。2008年6月至2010年2月,金航公司陆续向江森公司交付了建造船体的钢材。2009年4月至2011年11月,金航公司陆续向江森公司交付了各种船用设备。因设计、钢材等材料或设备质量、施工工艺等问题,船检部门从2007年11月30日至2010年12月25日多次通知江森公司进行整改。因设计等原因,金航公司通知江森公司对涉案船舶已完工部分进行改造,如2010年5月31日,金航公司给江森公司发函,表示因设计失误,泵舵风机与审图要求不符,要求江森公司将已安装完毕的泵舵风机拆除运至岸上,由金航公司返还原厂进行更换。
2012年10月27日、11月15日、11月24日,新金航公司分别与重庆市涪陵区嘉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签订《船舶缺陷整改修理合同》,对涉案船舶进行了修理。
本院认为:
本案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以及各种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金航公司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是否新增、变更造船项目、要求返工项目及是否按约支付造船款;二、金航公司是否承担船台、场地、办公用房超期租赁及水电费费用。
关于第一个焦点。因船舶建造规范于2009年变更,设计图纸中最后一份于2011年6月才确定,船用设备最终于2011年11月才提供完毕,表明金航公司逾期提交图纸及造船材料,存在违约行为,对于江森公司要求金航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2007年11月6日,双方约定的造船价格为378万元,其后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由金航公司支付给江森公司15万元、120万元共两笔款项,但该款项均为补充性质,且120万元的款项明确说明与原造船单价无关,因此,金航公司承担的违约金额仍应以原合同约定的造船价格计算,即为18.9万元(378万元×5%)。
2010年5月31日,金航公司给江森公司发函,表示因设计失误,泵舵风机与审图要求不符,要求江森公司将已安装完毕的泵舵风机拆除运至岸上,由金航公司返还原厂进行更换。这表明金航公司对造船项目要求进行返工。在涉案船舶建造过程中,江森公司自行确认新增项目及所需费用,无船检机构等专业第三方进行评估、确认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江森公司要求金航公司支付新增、并更、返工造船项目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或协议,可以确定金航公司应当向江森公司支付的总费用为513万元(378万元+15万元+120万元)。双方已经确认金航公司支付了480.1万元,因此金航公司尚欠32.9万元未支付。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金条款,在涉案船舶无质量问题时,金航公司需支付尾款。金航公司在接收涉案船舶后进行了修理,认为船舶存在质量问题,但涉案船舶经中国船级社宜昌国内船舶检验中心进行建造检验,于2011年10月18日、12月19日颁发了相关证书,表明涉案船舶在交付时符合约定。金航公司无船检等专业机构进行评判的充分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船舶存在质量问题,且江森公司交船距今已超1年质保期时间,因此,金航公司应当支付尾款,即向江森公司支付剩余32.9万元的款项。
关于第二个焦点。根据江森公司与郑鑫公司签订的租赁场地协议中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结合实际船舶建造时间,可以认定江森公司超期占用了郑鑫公司的场地及设施。虽然根据上述双方的协议可以认定江森公司违反了其与郑鑫公司的约定,但该违约行为是否必然产生费用没有有效证据支持,即江森公司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超期占用郑鑫公司场地及设施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及水电费用,且船舶建造超期亦存在江森公司施工、技术人员不足的原因,因此,本院对江森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金航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支付造船款329000元;
二、被告重庆金航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9000元;
上述两项合计518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86.1元,由原告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负担60386.1元,被告重庆金航船务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原告宜昌江森船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被告重庆金航船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履行上述给付内容时一并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龚文静
审判员 王玉成
审判员 孔令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荣